老年給付

 

請 領 資 格

給 付 額 度

(1)加保年資滿一年女性滿55歲或男性滿60歲退職者。

(2)保險年資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同一投保單位年資滿25年退職(無年齡限制)。

(4)不需同一投保單位年資滿25年且年滿50歲退職者。

(5)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需堅強體力者,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1)年資每滿一年給付1個月 

(2)合計年資超過十五年,其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給付2個月。

(3)年資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年資16年半,17年計,可領19個月)

(4)60歲前退職者最高以45個月為 限。  

逾60歲以後之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50個月為限。

 

<<應備文件>>

  1. 老年給付申請書
  2. 本人存摺封面影本

 

了解更多:

勞保局老年給付介紹

老年給付差額申請書

勞保局老年給付查詢電話:(02)2396-1266轉2262

老年給付(一次金請領):

  1. 參加保險之年資計滿一年,男六十女五十五歲退職者。 
  2. 參加保險之年資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3. .同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4.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以上得請領老年給付,每滿一年按其退休前三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年月老給付,年資超過15年者其超過部份均雙倍加發,但最高以45個月為限,滿半年者以一年計。無論勞保中途中斷多久 ,年資都可累計 (中段期間不累計年資,亦不須補繳保費)

退休基數對照表

累積
年數

基數
(月)

累積
年數

基數
(月)

累積
年數

基數
(月)

累積
年數

基數
(月)

累積
年數

基數
(月)

累積
年數

基數
(月)

累積
年數

基數
(月)

11

11

14

14

17

19

20

25

23

31

26

37

29

43

12

12

15

15

18

21

21

27

24

33

27

39

30

45

13

13

16

17

19

23

22

29

25

35

28

41

 

 

 

老年一次金給付: 給付金額 = 平均月投保薪資 x 給付月數。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退保當月起前 3 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一、 請領資格 981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老年給付分3種給付項目:1.老年年金給付;2.老年一次金給付;3.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71231日之前有勞保年資者,才能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81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初次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上述給付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A. 老年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1.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請領年齡

    60

    61

    62

    63

    64

    65

    民國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出生年次

    46年
    以前
    出生

     

    47

     

    48

     

    49

     

    50

     

    51年
    以後
    出生

  2.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
    1. 高壓室內作業。
    2. 潛水作業。

 

B. 老年一次金給付: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請領年齡

60

61

62

63

64

65

民國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出生年次

46年以
前出生

 

47

 

48

 

49

 

50

 

51年
以後
出生

C.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1.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2.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 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 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5. 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6. 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
    1. 高壓室內作業。 
    2. 潛水作業。

二、 給付標準

A. 老年年金給付:
依下列2種方式擇優發給。

  1.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3,000元。
  2. 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未達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提前請領者,以5年為限,每提前1年按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提前5年減給20%。
    ※符合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延後請領者,每延後1年按給付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提前或延後請領期間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月數按比例計算。 
    ※提前或延後請領後,減給和增給比例不會再變更。
  3. 老年年金給付試算 http://www.bli.gov.tw/cal/oldPay.asp

B. 老年一次金給付:

  1. 給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 

  2. 一次請領年金給付 http://www.bli.gov.tw/cal/lb04.asp
凡從事保險相關業務等工作之本業勞工~竭誠歡迎您的加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