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 領 資 格 |
給 付 額 度 |
備 註 |
(1)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
平均月投保薪資 2 個月 |
限女性被保險人請領。 |
(2)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
平均月投保薪資 2 個月 |
<<應備文件>> ※新生兒需完成報戶口手續
1.生育給付申請書
2.本人存摺封面影本
了解更多:
勞保局生育給付查詢電話:(02)2396-1266轉2866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所謂【早產】係妊娠週數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者;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少於2500公克者 ---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年12月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
※98年1月23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增列勞保條例第20條第2項,於98年1月25日施行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本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